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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被部队退回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收回办法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被部队退回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收回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113号),为做好我省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资金收回办法通知如下:
 
 
1、政策依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第十条规定,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经费已发放到退兵学生手中的,退兵的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经费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以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被退回的毕业生不论是本省就读的地方高校毕业生还是跨省就读的地方高校毕业生以及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只要入伍毕业学生的户籍是在本地,其经费均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上缴市学生资助中心,各市学生资助中心汇集本市退兵补偿资金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需查询应收回补偿或代偿的资金数额,可直接与学生毕业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学生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供有关发放资金的证明材料。
3、补偿代偿经费还未发放到毕业学生手中时就发生退兵情况的,其下拨的补偿代偿经费按原下拨渠道返回。各省属学校和各市教育局应及时将返回资金上缴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资助管理中心上缴国家资助管理中心。
4、各市教育局或省属学校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缴资金时,填写上报《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费明细表》一份(格式附后),同时请留存一份备查。
5、退兵学生的经费收回,今后将成为各级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各级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保证经费全额退回并及时上缴。
 
 
 
 
附: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信息:
户名:河北省教育贷款办公室
开户行:石家庄市工行石岗支行
账号:0402021009225026152
联系人:杜丽娟 0311-66005732
崔春燕(财务)0311-66005737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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